(2017)陕0328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彭天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彭天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恢55号申请人杨建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彭天虎,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杨建平与彭天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的(2004)千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彭天虎给付杨建平货款6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2010年12月13日,执行到位7000元,其中2300元交纳了执行费,其余4700元和解抵顶了应退给申请人的案件受理费2850和2000元货款,其余60500元,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9日,因权利人杨建平申请,依法恢复执行后,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彭天虎应给付杨建平剩余货款60500元,当庭给付30500元,其余30000元,从2017年开始,每年6月底前给付3000元,直至执行清结。本次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彭天虎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本年度应给付3000元。后被执行人自觉交付3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