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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颜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38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颜某酒后驾驶无保险且已注销的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077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KM+200M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颜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翁某的证言笔录、摩托车等物证(照片)、机动车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38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执法过程记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