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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叶竹林与叶二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竹林,叶二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叶竹林,男,192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叶二卫,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执行叶竹林与叶二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二卫已将申请执行人叶竹林宅基南侧出路上的两棵榆树及临时杠子栅栏清除完毕,申请执行人叶竹林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