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财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梁治国、张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治国,张峰,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309号申请人:梁治国,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张峰,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张伟伟,女,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梁治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担保公司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峰在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羊栏沟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13万元整,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