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司惩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青2223司惩8号被拘留人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址:青海省海晏县三角城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72061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限定的执行期限内已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按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拘留十五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