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培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培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民特32号申请人:徐培佩,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冬,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徐培佩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培佩称,其父亲徐新爱因常年喝酒导致精神失常,经常不知所踪。自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多方寻找不见其踪影,徐新爱失踪已满四年。申请人徐培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徐新爱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徐新爱,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焦作市××路液压院1号楼2单元206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徐培佩的父亲。徐新爱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去向不明。申请人徐培佩申请宣告徐新爱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出寻找徐新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新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新爱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公告寻找徐新爱的期间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新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