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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1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刚与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王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袁胜宝,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王路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袁胜宝,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胜宝。被执行人王路遥,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吴刚与被执行人蕲春县天祥再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王路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刚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