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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51号申请人: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7栋B018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负责人:广淼,行长。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法定代表人:贾东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07)二中执字第0035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科中电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债权转让协议》、说明、收款收据、公告、《公证书》等证据。本院查明,2016年11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约定将该行享有的本案执行债权转让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2016年11月22日,双方在《金融时报》刊登公告,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公示。2017年5月2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内蒙古王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享有的本案执行债权转让予内蒙古王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监督下,内蒙古王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二被执行人分别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两份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均已签收。2017年5月24日,内蒙古王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先科中电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内蒙古王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享有的本案执行债权转让予先科中电公司。2017年6月12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监督下,先科中电公司向二被执行人分别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两份邮寄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均已签收。本院认为,上述各方的债权转让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已通知二被执行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北京先科中电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姜高华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泽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