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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哈日胡诉被告那申乌日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日胡,那申乌日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3168号原告:哈日胡,男,62岁,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那申乌日他,男,67岁,蒙古族,出租车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哈日胡诉被告那申乌日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哈日胡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哈日胡以原、被告现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日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日胡负担。审判员  包银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国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