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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勇与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李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796号原告:郭勇,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永,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郭勇诉被告李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郭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永支付利息10,000元,同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勇负担。审判员 关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