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连振同与李德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振同,李德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连振同,男,生于1953年9月1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德增,男,生于1961年9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振同申请执行李德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4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德增的银行存款73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德增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少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