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陶振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振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57号罪犯陶振华,男,1988年10月24日生于湖北省宣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振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陶振华于2014年6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将减刑建议书依法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陶振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入监时间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陶振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陶振华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次表扬、2次记功的行政奖励(2015年第3季度表扬、2015年第4季度表扬、2016年第2季度记功、2016年第4季度表记功)。至本次报请减刑时,罪犯陶振华已实际执行刑罚一年六个月以上。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陶振华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陶振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