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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滕有国与新疆伊鑫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新疆恒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有国,新疆伊鑫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新疆恒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段洁茹,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有国,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新源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宏,新疆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伊鑫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路133号城建大厦24楼A、B、C座。法定代表人:柳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恒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口岸亚欧路1号1幢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徐亚芹。原审被告: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东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滕有国。原审被告:段洁茹,女,汉族,1973年4月8日生,住伊宁市。原审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602室。法定代表人:周伟。上诉人滕有国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伊鑫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恒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段洁茹、原审第三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6)新40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有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滕有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有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上诉人滕有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志 刚审判员 艾力海木审判员 张 春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