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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文岭、伍亮芳等与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岭,伍亮芳,廊坊市新景彩印制版有限公司,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孙羽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03民初631号原告刘文岭。原告伍亮芳。原告廊坊市新景彩印制版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孙羽昕。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坤,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刘文岭、伍亮芳及廊坊市新景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岭、伍亮芳及廊坊市新景彩印制版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三原告因在银行贷款,被告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为三原告提供保证,为此三原告在被告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处缴纳了保证金。该保证金打入了被告孙羽昕账户,现三原告的贷款已还清,被告应将保证金全部返还给三原告,但被告尚欠三原告保证金106万元及利息未还,三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刘文岭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偿还原告伍亮芳保证金76万元及利息;三、被告偿还原告廊坊市新景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保证金的利息75330元(以上三项利息按月利率1.8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孙羽昕辩称,同意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保证金46万元,此款以双方协商的方式给付,余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以后每月给付1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孙羽昕截止到2017年8月29日拖欠原告保证金96万元及利息65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文岭、伍亮芳、廊坊市新景彩印制版有限公司保证金46万元,余款保证金及利息115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20万元,以后每月给付原告1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被告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未给付款项及未给付款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容祥担保有限公司、孙羽昕承担。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邵罗侠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人民陪审员  孟凡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佳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