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与盛常星、易露露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盛常星,易露露,易大毛,张永煜,易福桥,王重洋,陶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财保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建设路57号。负责人:杨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盛常星,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易露露(盛常星妻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易大毛,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张永煜,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易福桥,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王重洋,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被申请人:陶洪文,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常星、被申请人易露露、被申请人易大毛、被申请人张永煜、被申请人易福桥、被申请人王重洋、被申请人陶洪文的银行存款共计4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常星、被申请人易露露、被申请人易大毛、被申请人张永煜、被申请人易福桥、被申请人王重洋、被申请人陶洪文的银行存款共计4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文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