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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破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破14号之二申请人: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8月14日,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经通知,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文书资料,现债务人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已产生的破产费用40440元,故请求本院终结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登报、邮寄等多种方式向公司的股东林选燕、王文质告知应提交公司印章、账簿、财产,但各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温州祥佳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林寿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雨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