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纪安明与图们市国民出租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安明,图们市国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931号原告:纪安明,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图们市国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安明诉被告图们市国民出租车汽车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纪安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纪安明负担。审判员  车国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