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1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薛明鹤与薛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鹤,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2802号原告:薛明鹤,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石,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法定代理人:付蔚然,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薛某之母。原告薛明鹤与被告薛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薛明鹤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明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明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