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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银华、王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银华,王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56号申请人周银华,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王陶平,住吉安市吉水县.周银华申请执行王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也未按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