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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0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洪生与被执行人吕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生,莱州百湖投资有限公司,栾凤艳,吕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029-2号申请执行人:曲洪生(曾用名曲显琦),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百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高红庆,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栾凤艳,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惠政,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洪生与被执行人莱州百湖投资有限公司、栾凤艳、吕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吕惠政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724.69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惠政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567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