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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张掖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贺华山、武怀年、王海龙、王东峰、王晓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华山,武怀年,王海龙,王东峰,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3170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魏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该公司龙渠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贺华山,性别: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武怀年,性别: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海龙,性别: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东峰,性别: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王晓峰,性别: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执行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华山、武怀年、王海龙、王东峰、王晓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妍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