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石光仁诉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社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光仁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74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石光仁。委托代理人:龙习东。委托代理人:田径。上诉人石光仁因与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社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石光仁上诉请求: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7)湘3101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村委会对其集体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的民事纠纷案件,而非征地补偿纠纷。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社区对上诉人进行土地分配的行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职责,也是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民事活动。2、本案中上诉人与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社区自愿平等地签订了《宅基地安置协议》,上诉人基于该协议要求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社区履行合同义务,是上诉人的民事诉讼权利。综上,本案双方的当事人之间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石光仁虽然起诉的是要求吉首市乾州办事处小溪桥社区履行《宅基地安置协议》,但是实质是因其购买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未得到安置,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该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解决。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麻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