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玉香与李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香,李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2006号原告:刘玉香,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李刚,男,1972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突泉县。原告刘玉香与被告李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玉香负担。审判员 包永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