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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卢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卢宏飞,刘莉,南宁市骋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3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12-3号。主要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宏飞,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刘莉,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骋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宁路22号骋望·剑桥郡居住小区B栋。法定代表人:马伟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卢宏飞、刘莉、南宁市骋望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桂010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宏飞、刘莉、南宁市骋望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卢宏飞、刘莉、南宁市骋望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88135.8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