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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肖占山与宋文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占山,宋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040-1号申请执行人:肖占山,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农电小区4号楼4242室。被申请执行人:宋文举,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嘉成新苑小区一号楼一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肖占山与宋文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宋文举在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苑小区项目部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宋文举在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苑小区项目部有工程款人民币4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