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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6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少琴、毛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琴,毛海芳,林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少琴,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毛海芳,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县。被执行人林晶晶,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县。本院在执行刘少琴与毛海芳、林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毛海芳、林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海芳、林晶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海芳、林晶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海芳、林晶晶在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三金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卫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