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太元与浙江鑫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元,浙江鑫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陈太元,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鑫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505、526室。法定代表人葛晓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太元申请执行浙江鑫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鑫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欠款本金11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2000.00元,共计1120000.0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太元与被执行人浙江鑫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特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浙江鑫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惠录审判员 周立波审判员 于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显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