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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文艺、农时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艺,农时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农时科,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吴文艺申请执行农时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桂142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告农时科向原告吴文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30元。因被告农时科不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吴文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农时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农时科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农时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农时科银行存款8400元至法院账户,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吴文艺。本院对被执行人农时科经过金融、工商、车辆管理所、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农时科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农时科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罗惠民人民陪审员  黄远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