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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倪正富、石门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正富,石门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终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倪正富,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门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东路078号。法定代表人:罗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波,男,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世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正富与上诉人石门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倪正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洪波、喻世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于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及工程迟延交付原因应进一步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倪正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00元,上诉人石门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志红代理审判员  向 英代理审判员  樊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