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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财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维伦与杨迪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385号原告:冯维伦,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迪富,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维伦诉被告杨迪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维伦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迪富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维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迪富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