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特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光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陈光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特162号申请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16号新世纪商务中心2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08266P。法定代表人:汤祥,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军,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光明,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光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申请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方玮韡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丁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