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其禄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其禄,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863号申请执行人赵其禄,男,1934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99609),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铁矿峪村109号1。法定代表人冯建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其禄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3民终61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前支付赵其禄调解款共计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申请执行人赵其禄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赵其禄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本院已依法查封,尚在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其禄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其禄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赵其禄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