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家尚与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尚,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浩,赵开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42号原告:胡家尚,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龙华路466号第3栋1单元5层01052号。法定代表人:周家龙,该公司经理。被告:许浩,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开明,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尚与被告安徽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浩、赵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胡家尚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