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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康金清、汤惠娟、康金辉、陈和英、潘锋华、康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康金清,汤惠娟,康金辉,陈和英,潘锋华,康兰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0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较场路1号泰盛豪庭一层1-7号。负责人:林香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庭文、黄燕斌,系原告员工。被告:康金清,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汤惠娟,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康金辉,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陈和英,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潘锋华,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康兰珍,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诉被告康金清、汤惠娟、康金辉、陈和英、潘锋华、康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计5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美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