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爱川、王根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川,王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于爱川,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根全(又名王如泉),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根全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根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丁庄支行604XXXX694账户存款45000元(实际控制金额4.1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花官营业所955XXXX592账户存款45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9.41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海市体育路营业所62×××26账户存款45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0.1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