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于爱川、王根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川,王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于爱川,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王根全(又名王如泉),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根全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根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丁庄支行604XXXX694账户存款45000元(实际控制金额4.1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花官营业所955XXXX592账户存款45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9.41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海市体育路营业所62×××26账户存款45000元(实际控制金额20.1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