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孔祥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孔祥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689号之一原告:李丽华,女,住菏泽市。被告:孔祥辛,男,住菏泽市。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了(2017)鲁1791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方已足额提供担保,对被告孔祥辛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祥辛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