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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孔祥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孔祥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689号之一原告:李丽华,女,住菏泽市。被告:孔祥辛,男,住菏泽市。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了(2017)鲁1791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方已足额提供担保,对被告孔祥辛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孔祥辛驾驶的鲁R×××××号长安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