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伟捷、庄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捷,庄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874号申请人:陈伟捷,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庄志清,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陈伟捷与被申请人庄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伟捷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庄志清名下的银行存款12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马薇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中福花园”5号楼9号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伟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庄志清名下价值124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40元,由陈伟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