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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伍川与王成何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川,王成,何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605号原告:伍川,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林,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王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何利华,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伍川与被告王成、何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伍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成、何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川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伍川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