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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廖营、高贤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廖营,高贤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866号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廖营,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内江市。被告:高贤彬,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营、高贤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7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