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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卫与王吉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卫,王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卫,男,汉族,1993年9月20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王吉贵(又名王磊),男,汉族,1995年5月14日生,住甘肃省华池县。本院在执行张志卫与王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志卫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王吉贵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志卫手机款2.15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69元,执行费223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13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因被执行人王吉贵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王吉贵居住地寻找其下落,但均未能找到,本院将被执行人王吉贵相关信息报送于吴起县公安局,请求布控被执行人王吉贵。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吉贵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卫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吉贵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吉贵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故申请执行人张志卫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