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375号原告:孙某。被告:孙某1。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孙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某1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并未偿还。被告孙某1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被告孙某1向原告孙某借款现金2000元,并于当天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孙某现金贰仟元¥2000.00元借款人孙某1”。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1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有关规定,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原告已将2000元交付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孙某1偿还原告孙某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源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