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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118号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文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承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川,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午汲镇大贺庄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孙树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生,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9元,减半收取3179.5元由原告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海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