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孙利君、李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孙利君,李平,赵德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9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利君。被告:李平。被告:赵德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诉被告孙利君、李平、赵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