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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8600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以住房公积金来偿还部分案件款,下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