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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福、唐喜春、郑立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福,唐喜春,郑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福,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唐喜春,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郑立民,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老莱镇司法所所长,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福、唐喜春、郑立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