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Yapi ve kredi Bankasi A.S.Esentepe Branch第三人LLC “Rasen STROY”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独立保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YapivekrediBankasiA.S,LLC“RasenSTROY”,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186-2号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阚雪飞、王合志,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YapivekrediBankasiA.S.,EsentepeBranch。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祎、张玉婷,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LLC“RasenSTROY”。代表人:SezginSipahi,系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YapivekrediBankasiA.S.,EsentepeBranch、第三人LLC“RasenSTROY”、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独立保函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586元,退回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玉明审 判 员 王时钰代理审判员 宋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宇彤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