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新与袁秀芳、计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袁秀芳,计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39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袁秀芳,女,1958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计福,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同被告袁秀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与被执行人袁秀芳、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有效银行账户资产、工商股权、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42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朱跃星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