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祝英艳与东港市民政熔炼铸造厂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英艳,东港市民政熔炼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祝英艳,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东港市。委托代理人牛志,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港市民政熔炼铸造厂。住所地东港市菩萨庙镇。法定代表人刘春运,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梅,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厂职员,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徐家屯村战家屯组***号。申请执行人祝英艳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民政熔炼铸造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17﹞1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按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民政熔炼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报酬64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23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田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