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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新奇与徐XX、黄太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奇,徐XX,黄太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256号原告:李新奇,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林,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被告:徐XX,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黄太玉,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奇诉被告徐XX、黄太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太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太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奇撤回对被告黄太玉的起诉。审判长  孙培勇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瑾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