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新奇与徐XX、黄太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奇,徐XX,黄太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1256号原告:李新奇,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林,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被告:徐XX,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黄太玉,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奇诉被告徐XX、黄太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太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太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奇撤回对被告黄太玉的起诉。审判长 孙培勇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兰苗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瑾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