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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跃堂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跃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030号原告程跃堂,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郑晓飞,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案由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工资13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跃堂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晓飞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跃堂工资款138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由被告郑晓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崔 浩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东 来自: